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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计量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选举规程

信息来源:东莞市计量协会 发布日期:2026-06-30

2026630东莞市计量协会第第四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选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东莞市计量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表示赞同、反对和弃权的总数应不多于与会代表有表决权的总人数。表决赞同人数超过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方为有效通过。表决不通过的,由理事会决定是否重新表决或择日表决。

第三条 工作应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尊重会员、理事的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理事的意愿。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新一届理事会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原则上每届5年。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选举工作,是本会按照东莞市计量协会章程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监事长、监事的过程。届中增选理事按东莞市计量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实施。

本会所有会员均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理事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接受全体会员、理事会成员和社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任期5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6个月前筹备换届选举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八)决定提前换届;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四)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可授权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和选举监督委员会

十一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由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党员)代表组成,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由5至9人组成,原则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其中会员代表、监事代表和党组织负责人(党员)代表总数原则上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选举监督委员会,作为选举监督机构,负责选举监督工作,监督委员会由理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选举监督委员会由3人以上组成,且为单数。选举监督委员会从该社会组织全体成员中产生。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在广泛征求意见及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经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提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 理事、监事的产生:

(一)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包括理事会负责人、理事,监事会候选人包括监事长、监事。理事会成员(负责人、理事)总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会员(代表)数量的1/3

(二)理事会候选人由会员(单位)推荐或自荐。经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汇总后提名推荐名单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 负责人的产生: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数量的1/3。

(二)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延期1届),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 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和退(离)休领导干部拟在社会组织兼职,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作为拟兼职的候选人参加选举。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不得在协会兼任职务。

第十 本会理事、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十八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应清点到会会员代表人数。到会会员代表人数须超过全体会员代表的2/3以上,大会方能召开。

第十 选举实行等额或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与应选人数相同或差额比例不低于1/3。

二十 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总计票人1名,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由理事会表决决定。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统计结果。

二十一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后,由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二十二 选举结果确定后,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选举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清晰记录会议召开的程序、选举形式和表决的结果。会议纪要由法定代表人和监事签名,字迹应工整可辨认,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第二十四条 换届工作和换届选举会议的相关文件、选票、视频、记录等资料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 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选举结果于换届选举会议结束后3日内,向全体会员、理事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按照“一届一备、变动必备”的原则,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负责人和监事(会)备案。

理事会、监事(会)届中发生人员变动的,依照章程规定进行选举或者罢免。变动人员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规程第四届第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规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