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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东莞市计量协会 发布日期:2026-06-30
(2026年6月30日东莞市计量协会第四届第四次理事会通过)
东莞市计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规范会员管理,加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会员作用,共同推动东莞计量事业发展,依据《东莞市计量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员依据《东莞市计量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享受服务。
第二条 会员由协会统一管理,秘书处会员部主要负责。
第三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四条 协会会员由市内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五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当拥护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路线,具有一定的科学技术和专业水平,具有一定的计量工作经验,热衷于计量事业;
(二)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要有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或自学成才,从事本专业学科工作五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路线,具有一定的科学技术和专业水平,具有一定的计量工作经验,热衷于计量事业;
(二)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具备一定数量计量技术和计量管理人员,并愿意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的单位,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代表参与协会的有关活动。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协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七条 协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已交纳会费不予退还。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不符合协会会员条件的;
(二)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申请退会的;
(五)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第十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协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协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取消后如申请再次入会,需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的会龄以连续交纳会费的年限计算。会员资格取消后,再次入会的会员,会龄重新开始计算。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权;
(二)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协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为协会提供学术论著、作品及资料等;
(八)协助开展协会举办的学术研讨、技术交流及各项科普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监事长、监事及普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会费一次交纳一年。
第十八条 会费使用按照协会财务制度严格执行,除用于与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东莞市计量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据《东莞市计量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第四届第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