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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计量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东莞市计量协会 发布日期:2026-06-30

2026630东莞市计量协会第第四次理事会通过


东莞市计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规范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本会工作正常开展,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的规定及《东莞市计量协会章程》,结合协会业务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会费标准

第一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凡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协会的会员,每年应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二条 会费分四级档次,同一级档次均按明确金额收取。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监事长、监事及普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第二章 交费办法

第三条 会员按会费标准向协会缴纳当年会费。

第四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会费的,可提出减免申请,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取工作,理事会负责对会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六条 协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会费管理,会费使用接受本会监事会的检查,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七条 协会会费设立专账管理。在收取会员会费后,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除会费外,协会其他收入不得使用“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

第八条 会员资格有效期内,会员主动要求退会,须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后会员资格取消,已交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协会收取的会费,按照《东莞市计量章程》规定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协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当年会费余额允许结转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第十条 协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查询,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据《东莞市计量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第四届第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